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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12-07来源: 浏览量:


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



第 一 章  总  则



第一条   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(以下简称 “医疗救助”),提高救助基金统筹层次和使用效率,优化经办服 务流程,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 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中发〔2020〕5号)、《安徽省 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皖 发〔2020〕27号)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基金,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、 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,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体 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。

第三条   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,实行分 账核算、专款专用。按照“市级统筹、分级承担”的原则筹集资金, 在全市范围内实现统一救助范围、统一救助标准、统一基金管理、 统一经办服务、统一信息系统、统一协议管理。

第四条   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筹集、拨付;医疗保障 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组织实施,并会同财政部门强化绩效监控、自 评和资金监管;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基金拨付、对账核算 等 工 作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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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  基金筹集



第五条 医疗救助基金包括以下来源∶

(一)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;

(二)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。市级财政预算安 排的年度补助资金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规模 的 15%,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待遇保障水平动态调整;

(三)县(市)、区(开发区)(以下简称"县区”)财政预 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补助资金应不 低于上年度本地医疗救助基金支出规模的 50%。按照医疗卫生领 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,县区承担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 责任,年度资金缺口部分,由县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;

(四)在年初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;

(五)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;

(六)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;

(七)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。

第六条 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,测算下 一年度医疗救助基金需求,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,依法列 入财政预算,确保足额到位。

第七条   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,下设各县区医疗 救助基金子账户。主要用于中央、省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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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财政配套资金、县区配套上解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, 以及利息收入等。

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支出户。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 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,主要用于接收市财政局拨入的医疗救助 基金,拨付城乡居民资助参保资金、市区范围定点医药机构的医 疗救助资金和不能通过“一站式”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等。 各县(市)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,主要用 于接收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拨入的医疗救助基金,拨付所辖县 (市)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救助资金和不能通过“一站式”即时结 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等。


第三章 基金收支



第八条 在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前,各县区要完成与定点 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资金清算结算工作,并将结余资金全额上划至 医疗救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。

(一)中央、省级、市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,按照相关规 定和分配因素直接划拨至医疗救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。

(二)各县区在本年度同级政府预算人代会通过 15 个工作 日内将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足额上划至医疗救助基金市级 财政专户。

(三)每年 9月底,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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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支情况,对存在支出缺口的县区提出基金调整计划,由市医疗 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调整通知书,县区医疗保障部门会 同财政部门要及时追加资金补充至医疗救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, 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不受影响。

第九条   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统一经办服务、统一协议管 理、统一基金拨付,精简和优化救助流程,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 率。实行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后,全市医疗救助基金拨付、清 算核算、信息系统对接等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管理。 医疗救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、全市行政区域互认,各县(市)医疗保障经办机构、区(开发区)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医 疗救助对象费用、城乡居民参保资助资金的审核和确认,并将结 果报送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。

第十条 医疗救助基金拨付按照救助对象就医地管理。

(一)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救助和各 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情况,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医疗救 助基金用款计划(预留部分资金用于非“一站式”结算对象费用), 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基金拨付至市医疗保障经 办机构支出户;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市辖 区定点医药机构和各县(市)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支出户。

(二)城乡居民参保资助资金,由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在统 一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,由市医疗 保障经办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后一次性缴入国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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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“一站式”结  算,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  疗救助补助的费用,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。未经"一  站式”结算的医疗救助申请,按规定程序审批后,由市、县(市) 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将救助资金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,原  则上汇入救助对象的社保卡或金融卡,实行社会化发放。


第四章 基金管理


第十一条   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 续使用。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后利息收入,按规定纳入各 县区子账户,列入年度决算。

第十二条   各级财政、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 理,建立定期对账和运行分析制度,做好清算和决算等工作。运 行分析主要包括基金收支、救助保障等情况,并与季度基本医保 基金运行分析会同步开展,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。年度清算 和结算后,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基 金年度执行情况,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报告。

第十三条 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 助,对不按《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》(合政〔2021 〕2 号)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,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。任何单位和 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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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 市、县医疗保障部门应通过网站、公告等形式按 季度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,接受社会监 督 。

第十五条  财政、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 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自觉接受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。 发现虚报冒领、挤占挪用、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 人,依法予以处理。


第 五 章  附  则



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   本办法自2021 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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